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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旗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旗人大代表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
  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规定的
  责任,是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密切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旗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各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七条  代表建议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八条  代表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统一使用代表建议专用纸,一事一议,一式二份。标题应明确,内容应具体,事实应准确,字迹应工整清楚。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承办和督办
  第九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旗人民政府为交办机关。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代表在旗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分类,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登记、分类。
  第十一条  交办机关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应在闭会之日起15日内、闭会期间收到代表建议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由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旗委办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进行集中交办或书面交办,分别转交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对于涉及部门多、解决难度大,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交办单位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认真审阅,及时向交办机关反馈接收分类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7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退回之日起5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在听取提建议代表和督办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出具体办理工作方案。要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突出办理重点,明确完成时限,保证办理质量。
  旗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应由旗人民政府旗长负总责,分管副旗长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代表可以在承办单位办理前以书面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主动密切与代表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办法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应当深入调查,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该解决而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集中力量抓紧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行答复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待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属于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  代表在旗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对个别办理难度大,在规定期限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的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就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确实因为办理难度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同时向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报告,待办理有了结果,应当向代表作出最后答复。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除答复领衔代表外,还应当答复每位附议代表;
  (三)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复件,除直接答复代表外,还要报送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
  (四)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
  (五)代表用蒙古文字提出的建议,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六)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当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实行反馈制度,在答复代表时附《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收到答复件后,要及时认真地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并在10日内反馈给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对办理不当和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要加强对所对口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督查工作。
  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代表也可以就本人提出的建议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办理完毕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分别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经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下一次旗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全体代表。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专题听取、审议某一方面或者某件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旗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对提出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议的代表和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办理不当的承办单位或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