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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重点处理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和督办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是指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旗人大代表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需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并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重点处理建议应当属于我旗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办理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代表建议。可以是单件代表建议,也可以是多件同类的代表建议合并而成。确定重点处理和督办的代表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局性原则。重点处理和督办的代表建议,应事关全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大局,与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重点相一致,与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意见相结合。
  (二)民本性原则。重点处理和督办的代表建议,应体现以人为本、贴近社会、关注民生、代表意见比较集中、人民群众呼声比较高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可行性原则。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比较具体,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通过督办和承办部门的努力,可以取得一定的办理成果。
  (四)平衡性原则。重点处理和督办的代表建议,尽可能顾及全旗的方方面面,避免有关部门因代表建议集中而多头、多件督办的现象。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代表建议督办的主要协调及责任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旗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分类,按照轻重缓急认真分析,提出拟作为重点处理建议的筛选意见。
  旗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旗人大常委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协调会,就拟作为重点处理建议的初步意见,征求旗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和旗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协调会的研究意见,提出拟作为重点处理建议的初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旗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处理建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在研究确定重点处理建议时,按照对口督办的原则,由建议涉及到的常委会相关委办负责督办。涉及到多个工作委员会的,由主任会议指定主要督办工作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协办,主要督办工作委员会要积极与协办工作委员会沟通,会同督办;在确定督办工作委员会的同时,应当明确重点处理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六条  重点处理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旗人大常委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并抄送提出相关建议的旗人大代表。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点处理建议,分别由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领导牵头办理。旗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处理建议,其分工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重点处理建议交办之日起十日内,督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沟通联系,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督办进度、督办方式等内容。旗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对代表重点处理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组织走访代表建议涉及的单位和群众,了解具体情况,听取办理意见;
  (二)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建议领衔人参加专题调研;
  (三)组织邀请提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四)组织邀请提建议的人大代表参加办理情况座谈会;
  (五)组织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六)组织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
  (七)举行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代表建议督办单位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征询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及时将代表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代表建议督办单位单独进行调研的,应当及时把办理情况及进度向提建议的代表通报。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代表建议,督办时进行调研、视察、座谈等,确实需要邀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大代表或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的,经主任会议同意,所需经费由旗人大常委会列支。
  第十一条  重点处理建议自交办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处理建议承办工作计划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相关督办单位,并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联系。承办工作计划包括对重点处理建议的情况分析、解决代表建议所反映问题采取的措施、实施计划和办理的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听取提建议代表和督办单位的意见,明确办理重点,提出明确的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重点处理建议的结果答复人大代表:
  (一)应该解决而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行答复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
  (三)涉及上级部门的相关问题,应当积极协调,争取支持解决,并将协调解决情况向代表说明;
  (四)确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在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当全面报告重点处理建议的办理情况。办理和督办情况报告提交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办理和督办情況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拒不接受督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或答复代表的;
  (三)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承办人员的;
  (四)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办理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办理工作代表不满意,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责成限期改正并报告结果;
  (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