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准旗人大!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旗长、副旗长,旗监察委员会主任,旗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织。
  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旗长,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
  第五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
  第六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旗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由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闭幕大会)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集体宣誓,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旗长、副旗长进行集体宣誓,由旗长领誓;旗监察委员会主任、旗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表决通过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第九条  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后)进行。
  (一)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委办主任、副主任进行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宣誓,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誓。
  (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第十条  诵读誓词按照下列语气停顿: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与眉同高,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从被任命人员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同上),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置于胸前,右手举拳(同上),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宣誓人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配有制式服装的人员应着制式服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第十二条  宣誓仪式由当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