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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督促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旗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鄂尔多斯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由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旗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述职人员,主要是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成人员,旗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旗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旗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任命的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述职评议可以采取会议述职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评议方式。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一般至少向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述职评议可以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者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评议。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承办。
  第六条  述职评议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每年述职人员的确定、述职评议方式和述职评议时间安排,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述职人员名单要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两个月前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前,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部分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的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评议调查组深入述职人员所在机关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述职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述职人员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述职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必须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评价自己,既讲成绩经验,也讲缺点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旗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述职人员要在进行述职的一个月前,向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述职报告。办公室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送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程序:
  (一)全体会议听取述职报告;
  (二)审议述职报告;
  (三)全体会议评议;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发现述职人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旗人大常委会同意,可暂不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旗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述职报告时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突出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述职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述职人员所在机关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旗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也可邀请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旗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旗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可邀请旗委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旗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采取书面述职评议方式的,由述职人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述职报告;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审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将评议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的述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经评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违法、渎职的述职评议对象,分别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去、撤销或者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述职人员不满意票超过全体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述职人员提出的意见,由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整理,形成评议整改意见,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述职人员进行整改,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述职人员应按照交办的评议整改意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在收到评议整改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整改工作跟踪监督,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述职人员,将区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碍、干扰述职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及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