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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6 
  第一条  为支持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旗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规范旗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旗人大代表约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旗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国家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
  第四条  旗人大代表对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五条  旗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时间、对象和内容等。
  第六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旗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旗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七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一)涉及旗人大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旗人大代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八条  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旗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并与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提供服务保障,确保约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接到旗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事项,应向旗人大代表作出说明。
  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旗人大代表约见活动。
  第九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旗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如有多位旗人大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约见活动由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主持。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旗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当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办理。对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作出承诺,限期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难度比较大的,应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限期解决;对限于当时的条件确实不能够解决的,应诚恳地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代表的理解。
  第十二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旗人大代表约见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旗人大代表,同时抄报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旗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重新组织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旗人大常委会可在适当时间,组织人大代表对相关国家机关办理旗人大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