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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行为守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6 
  各苏木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行为守则》《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管理办法》《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已经旗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行为守则
  2.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3.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管理办法
  4.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行为守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参与政治、经济和其它的社会活动等工作中,应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发挥参加决策作用。按时出席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应邀列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积极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认真审议和表决各项建议、议案和报告。
  第四条  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在参加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认真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市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五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等工作。对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应予以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议案、建议的办理意见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七条  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同时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  加强履职学习。应积极参加旗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同时注重平时积累,结合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务需求,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自学,为履行代表职务打好理论基础。
  第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回原选区参加有关会议不少于两次,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不少于两次,接待选民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注重调查研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审议报告做好准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议案和建议。
  第十一条  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履职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得以代表名义从事与履行代表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其它利益。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参加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履职情况的询问。届内向原选区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
 
  附件2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为促进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加强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联系群众是畅通民意诉求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愿望,集中民智民力、凝聚民心民意,既可以使人民群众的需求得到及时的表达,同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
  (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制度层面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形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代表的民主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法,以及自治区、市、旗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围绕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整理能充分反映民意的建议和议案素材。
  (五)听取、反映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工作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进工作。
  (六)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了解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地区和谐稳定。
  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形式
  (一)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以“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活动为基本形式,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参加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之家”或“人大代表联络站”。各“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四次,每次活动都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考勤、有记录。
  (二)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代表应积极参加原选区和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各项视察调研等代表活动和有关工作会议。代表每人每年参加相关活动和会议不少于两次,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不少于两次。
  (四)代表要积极参加原选区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双进双入”(即代表进社区入户、进村入户)活动。
  (五)代表也可以通过设置代表信箱、公开联系方式等多种形式,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要求
  (一)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二)代表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时,应当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于需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组织重视的问题,可以在旗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的协调下,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反映;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问题,经旗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协调、安排,可以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对于需要由旗本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旗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交办并督促办理。代表应及时将办理答复情况反馈给原选区或相关的人民群众。
  五、代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对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届内向原选区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不少于一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原选区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
  (二)原选区应当每年向代表本人通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对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要进行教育引导。
  (三)原选区可以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在本选区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四)代表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其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人民群众关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
  六、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情况实行登记制度。代表应当每年年底将年度履职情况报旗大常委会选任联委,予以备案。
  (二)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于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负责组织活动的单位应当支付代表差旅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旗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七、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考评
  (一)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旗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姓名、联系方式、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与联系时间、联系地点等内容一并进行综合评定,纳入代表履职档案,并反馈给代表所在的选区,作为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原选区可以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二)旗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召开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的管理,增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作用,不断提高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监督、决策水平,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内党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转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18号)、鄂尔多斯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旗区苏木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6〕2号)、准格尔旗委印发《关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准党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人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人大代表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加旗人大常委会和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代表之家”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坚持好自学,全面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人大代表应认真履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监督、决策等职能,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自觉地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要积极参加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及调研、视察等活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高质量的意见及建议、调研报告或社情民意信息,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了解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每位人大代表每年至少深入基层开展两次活动;每年至少提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代表之家活动;每年至少提交一件议案或建议;每届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不断增强做好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严格遵纪守法,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
  人大代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维护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真正体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宗旨。对违法乱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行为,以及违反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大代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保障人大代表权利,提高服务水平
  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失的,旗人大常委会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切实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权利。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要提高为人大代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组织的各类活动安排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控制节奏。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要提前一周、常委会会议要提前3天、其他活动要提前2天发出通知,以便人大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
  五、严格请假制度,切实转变会风
  人大代表要按照有关会议通知要求,提前安排好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议,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席。
  1、因故不能参加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须向大会秘书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
  2、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的,须向旗人大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分管日常事务的副主任批准。
  3、因故不能参加其他会议的,须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并说明原因。
  六、加强人大代表监督,提高履职自觉性
  1、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还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2、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6)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
  3、要量化统计每位人大代表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情况,主要内容有: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参加培训学习、调研视察、其他有关会议等活动的情况;参加代表之家活动情况;提交意见及建议和社情民意信息条数情况、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情况等。
  4、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将考勤考核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抄送旗委组织部、纪检委及代表所在单位。
  七、此办法解释权属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附件4
  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既重过程又重结果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代表专题培训学习、提出议案及建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所在地区代表之家活动、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及办实事好事等情况。
  三、考核办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办公室、选任联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考核(代表议案、建议由选任联负责考核评分,其它考核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考核评分)。考核结果经常委会审定后进行公布。
  四、考核等次 
  人大代表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代表年度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五、结果运用
  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对代表评优的重要依据,作为旗人大推荐下届代表留任的依据。
  1.考核结果将向旗委组织部和代表所在单位反馈。
  2.代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常委会副主任与代表进行约谈,对其进行告诫。
  六、相关事项
  本《办法》经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旗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细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