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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1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旗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
  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委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旗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情况。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二)所报告工作的实际效果如何;
  (三)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四)报告拟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是否可行;
  (五)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六)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
  (七)需要测评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测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与基本满意票累计达到半数以上的,测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累计不足半数的,测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八条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的测评结果应及时报旗委,反馈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评价被测评单位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第二次满意度测评。
  第二次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采取约谈、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旗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