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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5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全旗工作大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旗委建议由旗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
  (五)旗本级(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财政预算调整和决算;
  (六)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安全、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八)确定本旗永久性节庆日、纪念日,确定或者变更旗树、旗花等城市标志物;
  (九)旗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旗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旗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我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旗本级(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煤化工基地)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新增的重大项目;
  (五)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等体制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六)在旗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外,旗人民政府出资亿元以上的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国有投资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七)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八)旗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用途、效益、偿还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政府以ppp等模式购买公共服务的投资情况;
  (九)旗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十)事关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一)旗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二)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
  (十三)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工程实施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
  (十四)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五)本级行政区域调整以及下一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十六)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七)旗人民政府对重大灾害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八)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旗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除旗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提请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可以由下列主体提出:
  (一)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旗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七条 拟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旗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旗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按照计划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拟定决议讨论稿、决定讨论稿。
  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列入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推选的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
  列入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旗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通过准格尔人大网和《准格尔报》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旗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列入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报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由旗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应当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对旗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旗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属于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