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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3 
  为加强对旗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后履职情况的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履职报告对象的确定
  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年度计划,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任期满年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当中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旗委同意批准后组织实施。
  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年度计划确定后,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旗人民政府和当年报告履职情况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情况;
  (二)贯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完成旗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四)落实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办理旗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
  (五)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履职报告的方式
  确定为报告履职情况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履职情况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履职报告情况经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审议情况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满意度测评结果上报旗委,同时抄送旗人民政府和旗委组织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旗委组织部门要把人大常委会对干部履职监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履职报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30日,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旗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运用具体事例和翔实数据,实事求是地撰写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报送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二)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0日,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报告履职情况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准格尔旗人大网站及报告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向社会和报告人所在单位征询意见、建议,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负责意见建议的收集和整理。
  (三)旗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履职报告之前,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组织相关委办负责人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旗人大代表为成员的工作组,深入到报告履职情况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并形成调査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审议。
  (四)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旗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履职报告
  (五)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报告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70%的,总体评价为“满意”;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60%低于70%的,总体评价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票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总体评价为“不满意”。
  对总体评价为“不满意”的,应当在审议意见的限期内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新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并再次进行满意度评价。经第二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向旗委建议调整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
  (六)常委会会议对履职报告审议后,有关委办应当及时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常委会办公室交旗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整改。
  (七)报告履职情况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八)报告履职情况的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报告履职情况后的两个月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五、履职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
  履职报告工作在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履职报告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协调;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负责组织开展了解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和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各项工作,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六、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