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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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0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保障准格尔旗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监督司法工作,规范代表监督司法行为和监督司法程序,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司法机关包括旗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支持、保障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案件的监督。
第四条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公开监督、公正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支持和配合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工作。
第六条 人大代表履行司法案件监督职责,应当以3名以上代表联名的形式向旗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法委)书面提出。由民法委研究办理。
书面材料应当明确具体监督案件,监督事由,一般要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大代表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旗人大常委会各委办要给予支持和协调指导。
第八条 对代表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督意见、建议,旗
人大常委会民法委进行研究后,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形成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建议,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办理。
第九条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的范围:
(一)反映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明显不公的;
(二)反映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反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人大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为司法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本人为司法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在结案前,不得以代表身份向司法部门提出处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需要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材料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和办理。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对旗人大常委会民法委交办的人大代表监督的司法案件的意见、建议应当依法公正办理,将办理结果按照办理时限和要求书面报告旗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并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对司法机关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案件的监督意见、建议,需要进行跟踪督办的,报主任会议批准后进行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以监督司法案件的方式牟取个人私利、达到个人目的的,旗人大常委会民法委应当终止其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