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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询问、质询的对象是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旗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询问、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 问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旗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部门、旗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员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时,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题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旗人大代表对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査研究中发现的突
  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半个月前告知受询问机关。
  由主任会议确定书面答复的专题询问议题,受询问机关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天前将书面答复送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对询问的题目、对象、目的、原则、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确定。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上进行的专题询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中途可以随问随答,但是不得提问与专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询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询问机关进一步答复。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作为常委会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交由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受询问机关应当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办理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章  质 询
  第十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的;
  (五)对旗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计划预算等报告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办理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
  第十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口头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的事项实施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委办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委办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但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