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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旗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旗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初,由旗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各委办的建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项目和投诉举报电话。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由主任会议确定。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从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吸收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和苏木、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的有关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以及公民参加活动。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对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对违法案件和问题查处的情况;
  (五)对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或者解释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旗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时,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
  第十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间。
  第十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委办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进行整改。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旗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整改情况。对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当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报告整改情况。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委办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执法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