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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6 
 
  为使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密切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根据《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述职的人员为旗本级人大代表。
  第二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每年有计划地安排本级选举产生的旗人大代表进行述职。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参加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应邀列席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三)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座谈、代表培训等活动的情况;
  (四)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参加代表小组、“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情况;
  (六)联系所在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七)发挥代表作用、做好本职工作的简要情况;
  (八)学习政治理论与履行职责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情况;
  (九)履职中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以及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十)回答选举单位对履行代表职务的询问。
  第四条 述职代表提供书面材料,并以口头述职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位代表届内述职的次数不得少于1次。述职报告应围绕第三条所提内容,采用写实的手法,做到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力戒言之无物,虚假空泛。
  第五条 代表述职完毕后,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测评,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将代表述职报告同测评结果一并报旗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同时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汇总后书面反馈给代表本人。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应由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对述职代表提出批评,并就参评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述职代表提出整改要求;述职代表应当拿出整改意见向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并在评议后三个月内认真加以整改,整改结果应向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反馈。
  第七条 各苏木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将旗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予以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