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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切实做好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和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是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必须由旗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旗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三)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九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议案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内提出,也可以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代表用本民族的文字提出的议案,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负责翻译。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形成处理意见,提交主席团审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旗人大常委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旗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办公室,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
  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一般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审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对于代表提交的议事原案,正式确定为议案的,作出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对不具备议案条件的议事原案作出是否改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印发本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请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办以及其它单位列席议案审查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可以就代表议案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提议案人、有关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供有关资料。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者提出书面说明,也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委员会研究。有关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后,向主席团提出报告。
  有关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和代表列席会议。
  (三)大会主席团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旗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的,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交由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研究办理。办理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能获得旗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原办理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经大会审议通过或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处理意见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交由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和旗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组织具体实施的,由常委会有关委办分别交付上述机关实施。实施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必须答复提出议案的所有代表,并向下一次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议案,办理单位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改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准格尔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常委会各有关委办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议案的办理工作和实施情况。议案的领衔代表也可以就本人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对议案的实施情况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提出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议案的代表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办理议案的单位对交办的代表议案不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敷衍塞责的,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